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签发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
本报讯(记者王露橦 通讯员崔蕾)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近日,市长宋华英签发《邢台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简称《命令》),要求各级各部门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
《命令》明确,全市林地边缘100米以内为防火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5月2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命令》要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目前,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村委会、护林员、检查站、瞭望台(塔)等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野外火源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在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下,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检查有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各级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故意纵火以及破坏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森林草原火灾事故肇事者。
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全社会公开12119森林火警报警监督电话。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均须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情况不报告而贻误扑火战机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对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导致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目前,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已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火指挥体系和火灾应急保障机制。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将持续加强火灾扑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落实队员防护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保障发生火灾后迅速安全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