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涉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

    2022-12-11 15:11:16 星期日 来源:河北邢台市场监管

    各相关经营者:

    当前,本市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的工作要求,保障涉疫医疗药品、抗原检测、防护用品(口罩等)等涉疫物资,以及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如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各相关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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