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经营者:
当前,本市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的工作要求,保障涉疫医疗药品、抗原检测、防护用品(口罩等)等涉疫物资,以及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如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各相关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