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成立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两级物业管理委员会
本报讯(记者周林 通讯员王小刚)6月12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获悉,刚出台的《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全文见六、七、八版)
《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规。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推动和引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党的领导,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
《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成立街道(乡镇)和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和调处日常矛盾纠纷。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等方面,《条例》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领取一定的津贴。工作经费、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条例》规定,提倡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送达和表决。
《条例》规定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些禁止行为。条例主要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老百姓感到非常头疼的行为做出了禁止规定,如禁止破坏或者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占用或者擅自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破坏、占用或者擅自迁移共用设施设备;侵占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刻画,在楼道等共用部位堆放物品;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等。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购买或者承租需要,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划设车位的,其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