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费征缴期延至疫情防控结束次月底 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2020-02-28 09:12:18 星期五 来源:牛城晚报

    医疗保险费征缴期延至疫情防控结束次月底

    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本报讯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底……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他们坚持“三确保”“五办理”,实现疫情防控与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不误”。

    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就医。对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确定的,不在现行医保支付范围的8种药品和6项诊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完善“一站式”报销政策,23名确诊患者,以及疑似病例治疗费用,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出院即报。疫情防控期间,购置医用防护口罩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向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应急专项基金2.48亿元,其中向卫健部门指定的定点留置观察和救治医疗机构预拨1.04亿元。救治新冠肺炎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

    确保药有所供。对全市944家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督查,对发现问题的3家定点零售药店,责令暂停营业,确保药店安全营业。做好疫情数据监测,每个县(市、区)选择2~3家有影响力的零售药店作为监测点,每天动态监测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情况。

    放宽时限实现“延期办理”

    创新服务方式,实现“不见面办理”。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网上备案,通过关注“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选择异地就医,自主进行异地就医备案操作,对于无法完成网上备案的,各级经办机构应视同备案,做好异地就医后续医保待遇报销工作。

    放宽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理”。疫情期间,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报销的,可在疫情过后半年内办理,不受原规定时间限制。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职工医保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底。延迟缴纳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落实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实现“便民办理”。落实好门诊慢性病长处方相关政策,在保证医疗安全、规范患者用药基础上,开具处方用药量由原来的半个月延长至2个月,病情稳定的由原来的1个月延长至3个月。

    建立“绿色通道”,实现“及时办”。对53家集中收治医疗机构开辟协议管理、定点确立、资金拨付和结算等“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为医疗机构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邢台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侯东杰通讯员 李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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