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保障疫情防控顺利开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邢台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马维勇
2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决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省人大常委会在什么情况下出台的《决定》?
答: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专门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依法作出《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发挥职能作用,以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力动员全省上下依法共同参与疫情防控,形成万众一心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
问:为什么要制定《决定》?
答:当前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决定》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回应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急需的法治需求,为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问:《决定》在哪些方面有特殊规定?答: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决定》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交通运输、社区管理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这将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问:《决定》在防控“三返”方面作出哪些明确规定?
答:在我市迎来人员返岗返工和学生返校前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期,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防、控制预案强化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生活安排等疫情防控措施,科学合理有序安排企事业单位返岗返工和学生返校。确保“三返”前后防控措施落小、落细、落实,平稳安全渡过。
问:《决定》对故意隐瞒病情病史的作出哪些规定?
答:在疫情防控中,个别患者故意隐瞒病情病史,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很大被动。针对个人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疫、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此外,《决定》还对个人提出相应要求,比如规定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配合健康监测等防控管理,不造谣、不传谣等。
问:《决定》对人大常委会还作出哪些规定?
答:决定还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并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依法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
问:市人大常委会对贯彻落实《决定》有什么要求?
答:2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决定》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全市各级人大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依法履职尽责,以法治手段促进疫情防控工作再升级加压;加强宣传解读,提高《决定》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