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下发《通知》
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本报讯(邢台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谢晓燕)1月30日,市政府下发《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健康防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其它企业复工、复产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秩序平稳有序。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