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排放高污染企业逐步搬迁改造或转型退出
12月18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情况进行发布。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是本市首部有关大气治理的法规。该法规制定出台,是为了确保中央、省市党委的决策和各项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应对邢台市大气污染严峻状况,真诚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改善大气质量的强烈愿望。
本报记者侯东杰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励<<
《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工业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抗拒监督检查,不得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工业企业有大气污染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逐步搬迁改造高污染企业<<
城市建成区、生态红线控制区内的高排放、高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加快破解重化围城。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阶梯排污收费、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同时,《条例》对产生工业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企业、产生扬尘的工业生产企业、工业企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等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明确要求。
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还对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篡改、伪造数据的;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扬尘、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等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
另外,《条例》中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