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在全省中级法院中率先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
●在全省率先实现“三审合一”,真正做到环境审判专业化
●努力构建“司法+生态修复”审判模式,达到惩处犯罪和恢复生态双重目的
本报讯(记者武健 通讯员张伟亮 路遥)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力度,审结涉环境资源案件361件,为保护青山绿水、守护美丽生态家园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
市两级法院依法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市法院进一步规范了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标准,凡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一般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为起刑基点。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从轻判处拘役,一般不能低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般不低于1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全市两级法院严格控制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和单处罚金的适用,并对于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从重处罚。
据统计,在已经审结的涉环境资源361件案件中,污染环境案256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40件;盗伐、滥伐林木案38件;非法采矿案18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6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1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1件;环境监管失职案1件。
努力构建“司法+生态修复”审判模式
市法院审结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某玻璃公司大气污染一案,是河北省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以涉案企业依法赔偿环境损失、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调解结案,172.74万元环境修复赔偿金已经全部执行到位,该案成为全省首例环境修复资金全部执行到位的典型案例。
市法院审结的市检察院诉被告某紧固件公司等四被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评为2019年河北省环境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被告单位某紧固件公司及其两名工作人员和三名侵权个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的基础上,四被告被判决共同赔偿污染水塘损失245万多元。
“审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除严格适用法律外,还应在办案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案件当事人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避免‘罪犯服刑,荒山依旧’,努力构建‘司法+生态修复’的审判模式,达到惩处犯罪和恢复生态的双重目的,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双统一。”市法院副院长南国江介绍说。
为此,市法院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通过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有力惩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目前,全市法院已审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10名违法个人不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还被判处交纳环境损害资金400余万元。
创新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
2013年初,南和县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临城、新河、平乡、隆尧法院也先后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广宗、临西、内丘三个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合议庭。2013年11月,市法院整合审判资源,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环境保护审判庭,成为全省首个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中级人民法院,组建了“4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的审判团队,择优选任20余名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审判。
2016年,市法院开始试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明确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划归环境保护庭审理,在全省率先实现了“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真正做到了环境审判专业化。
同时,市法院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为全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治理环境污染”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编辑了《环境资源审判实务手册》,统一裁判尺度,确保两级法院严格公正司法。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法院应该发挥更大作用。”市法院院长李霁表示,全市法院将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持续加大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以司法利剑守护好绿水青山,以环境资源审判的实际成效让邢台的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山更美、空气更清新,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