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

2017-04-01 08:43:26 星期六 来源: 邢台日报

我市出台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

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本报讯(记者孙建伟)日前,市政府印发《邢台市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对医疗纠纷的处置、调解与理赔等提出规范性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治安秩序,不得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不得破坏医疗机构的财产。

据悉,《办法》从4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病历资料,严禁隐匿、涂改、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方应当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积极配合诊疗活动,依据法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办法》要求成立由司法、卫生计生、公安、法院、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置领导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和医疗秩序稳定工作的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工作,并且不收取费用。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明确,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严重扰乱医疗机构办公诊疗秩序的;经劝导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者在医疗机构摆花圈、拉横幅、设灵堂、焚烧纸钱、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寻衅滋事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抢夺、藏匿病历档案、相关药品等重要资料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手机扫一扫

关注邢台网-官方微信

版权所有 邢台日报、牛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邢台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 稿件来源 - 邢台网 "。未标明 " 稿件来源—邢台网 "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网站,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广告加载中...
广告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