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3年,作为全省试点,本市开始实行一审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并确定6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10日起,本市6个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及管辖范围有所调整。
调整后,本市集中管辖法院其具体管辖范围为: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沙河市、邢台县、内丘县及邢台市市直行政机关;沙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桥西区、南和县、任县;南和县人民法院管辖桥东区、开发区、平乡县、广宗县;宁晋县人民法院管辖临城县、柏乡县、新河县;广宗县人民法院管辖威县、临西县、清河县、南宫市;南宫市人民法院管辖隆尧县、巨鹿县、宁晋县、大曹庄。
全市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由以上确定的六个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管辖。非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但原则上不再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7月10日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应当按照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管辖范围,到相应的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在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本报记者 田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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